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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宣传——回扣

[ 2007-1-6 12:32:26 | 作者:柯双喜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知识宣传系列——回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0号令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在帐外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按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解读】
上述有关“回扣”的规定来自现在有效的三部法律法规。大致内容如下:
一、什么是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经营者,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所有工作人员;
2、时间要件——在销售商品时,这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在该笔交易的过程中,在实践中,在交易之前或者交易之后给予财物、现金等的,也属于回扣行为;
3、客观行为方式——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首先是没有把该笔支出没有记入帐簿中,其次回扣的不一定是现金和实物,现实中一切能给人以利益的其他方式都是在此之列。
二、罪名及构成要件
1、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犯《刑法》第164条的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其中要注意两点:第一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最底数额是五千元人民币,各地方也有不同的规定。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犯《刑法》第163条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该罪也要注意两点:第一,只要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最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成功,都构成本罪;第二,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最底数额是五千元人民币,各地方也有不同的规定。
三、刑事处罚
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案例】
50岁的温梦杰,在北京计算机界是一流高手,1997年升任北京农行下属的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8年又被任命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处长。亦官亦商的温梦杰风光无限。科技处是北京农行的一个部门,与北京分行下属的北京金信思创有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科技处除了日常对银行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管理外,还要根据银行的需要进行大量的设备采购。无论以银行、科技处或北京金信思创的名义对外采购,都需要温梦杰签字,上报主管行长审批之后,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

在温梦杰的威逼利诱下,一个个业务单位的一笔笔回扣款就流进了他个人的腰包。被温梦杰敲过竹杠的,甚至还包括国内赫赫有名的大公司。每笔回扣都有上百万元。
温梦杰6年竟然索要回扣1073万余元!由此而成为北京市司法机关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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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宣传——职务侵占

[ 2007-1-6 12:29:58 | 作者:柯双喜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法律知识宣传系列——职务侵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了更好打击职务侵占行为,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明确的依据,国家颁布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案例】   
案例一:购假发票报差旅费被判2年6个月
  2年内,一司机购买假路桥费发票,向公司报差旅费近10万元。日前,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马某被佛山某鞋业公司聘为司机后,由于工作需要经常用自己的钱买路桥费,相应地公司给予其报销路桥费的工作待遇,他便将此工作便利作为生财之道。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他多次向他人购买假路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不到两年时间,马某就骗取公司差旅费共951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二:慈溪一窝“鼠”私分资金近15万
  浙江省慈溪范市镇西村日前逮出一窝“硕鼠”:该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会计、出纳等6人串通一气,竟将村里的近15万元集体资金私下瓜分。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将这些人判处5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范某等6人原系慈溪市范市镇西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1993年3月,范某等人经共同商量后,将范市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拨给该村的贴征地款25000元予以私分,6人各得4千余元。1993年12月至1997年9月,范某等人先后五次将存款利息11240元予以私分,其中5人各分得2150元,1人分得490元。1994年4月及1995年9月,范某等人采取同样方法,二次将镇里下拨给村里的基建配套款6万余元予以私分,范某等5人各分得1万余元。1994年7月及1998年1月,范某等人又将镇里拨给村里的征地会务费近5万元私分,其中5人各分得8千余元,1人分得5千余元。今年2月至6月,6人先后落网。案发后,赃款已被悉数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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